紧急公共广播系统规范
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的公共广播系统,除须符合一般规范外还必须:
1、系统应在主电源或备用电源接通10秒内可以进行广播。
2、具有24V或220V应急备用电源,主备电源切换时间不大于1s.;应急备用电源至少能支持15分钟的紧急广播。如果电池被当作备用电源使用,它们应配有自动充电装置。
3、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用功率放大器的额定功率不小于其所驱动的所有扬声器功率总和的1.5倍。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用功率放大器的功率总容量,必须满足所有广播分区同时发布紧急广播的要求,而不是只满足若干个相邻分区的要求。
4、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的优先权。系统应能在操作者将系统置于紧急状态下或接到来自火警和其他警报系统信号的3秒内向警报区播放警示信号或警报语音文件,而不论相关警报区当前处于何种状态(包括关闭和休眠)。
5、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的音量,应能自动调节至系统允许的最大音量。
6、当所有广播服务区需要同时手动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时,应能一键到位(只须操作一个键/按钮/开关,就能进入紧急广播状态)。
7、有火灾隐患的广播区扬声器及布线应是阻燃的。
8、有水火灾害隐患的广播区,其广播扬声器应通过6级以上的防水认证,以便在短期喷淋的条件下(如自动喷淋系统启动)仍能工作。
9、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用的单个扬声器(或音柱)的额定功率不小于3W。
10、走道、大厅、餐厅等公众场所,扬声器的配置,应能保证从本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15m。在走道交叉处、拐弯处均应设扬声器。走道末端最后一个扬声器距墙不大于8m。
11、单个功放失效不应导致整个广播系统颠覆。否则应配置主/备功放和相应的自动切换设备。
12、单个扬声器失效不应导致整个广播分区失效,否则应能及时发现。
13、有关连接器的防火性应符合IEC60268-11或IEC60268-12的有关规定。
14、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的设备应处于热备用状态,相关软件应能在警报信号触发下自动启动,并能自动监测、自动生成运行记录。